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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勘察设计协会施工图审查专委会近日组织举行了暖通专业施工图审查工作交流会,会上专家们对暖通专业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梳理和研讨,部分意见形成了共识并统一看法。
专业疑难问题的交流和统一认识,能够使不同单位审查专家统一尺度,提高工程质量,也能作为建设项目各参与方工作参考。
附:施工图审查专委会暖通专业疑难问题汇总整理
1:《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3.3.6.2条要求机械加压系统常闭送风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该手动开启装置应如何设置?
会议意见:设置在侧墙高处或顶部且不方便手动操作时,需设置现场手动驱动装置,该装置应固定安装在加压送风口附近,明显可见且应距楼地面1.3~1.5米高处。手动驱动装置采用机械连锁(钢丝绳传动等)方式来驱动阀门及风口。参考安装示意图详附图1-1和1-2。
附图1-1
附图1-2
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5.2.3条要求常闭排烟阀(口)应具有现场手动开启功能,设计中能否将一个防烟分区多个排烟口设置于排烟主管上,每个排烟口所接立管上设置常闭排烟阀?
会议意见:同一个防烟分区宜设置一根排烟支管,支管上设置常闭排烟阀,一个防烟分区的多个常闭排烟阀(口)如直接设于排烟主管上不利于手动开启。
3:当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9.2.50条时,疏散走道面积是否包含房间面积?
会议意见:疏散走道按照该指南第9.2.50条考虑排烟设计时,疏散走道防烟分区面积不叠加房间面积,疏散走道防烟分区划分应满足指南9.2.22条要求。
4:房间内含疏散走道时应如何划分防烟分区?
会议意见:当疏散走道长度小于20m,该走道可与房间共为一个防烟分区,防烟分区划分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相关规定,当疏散走道长度大于20m,该走道宜为独立的防烟分区,如与房间共为一个防烟分区时,该防烟分区面积不应大于150m2。
5:排烟管道能否敷设在补风机房内?
会议意见:不允许。
6:排烟阀(口)手动开启装置应如何设置?
会议意见:应采用远距离手动电动开启装置。参考控制示意图详附图6-1和6-2。
附图6-1
附图6-2
7:暖通设计并体现的电动挡烟垂壁,其手动执行机构是否在平面图体现?
会议意见:防烟分区的划分由暖通专业负责设计并提出技术要求,建筑、装饰等相关专业负责挡烟垂壁的实施。
8:消防救援窗能否和自然排烟窗合用?
会议意见:不能。建筑自然排烟开口应与消防救援窗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9:地下车库等地下空间是否需绘制地下室顶板图?如需绘制,应包含哪些内容?
会议意见:设置机械排烟的地下车库、设置有害气体排放的地下室,应绘制地下室顶板图,图中应体现进(补)风口、排烟(风)口的大小及底高等信息,并宜说明各风口服务系统或区域。
10:当因机房面积受限,加压送风泄压支管及电动调节阀设置于机房外,泄压支管及末端电动调节阀设置于其他防火分区,如车库。这样布置是否能达到加压送风管的整体耐火极限要求(GB51251-2014 3.3.8条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
会议意见:管道和阀门均需满足耐火极限要求。
11:《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9.2.20条中对于活动挡烟垂壁距地高度要求为不应小于2.0m,但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5条,关于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应小于2.1m, “指南”中活动挡烟垂壁距地高度要求为不应小于2.0m是否不满足疏散要求,是否需调整为不应小于2.1m?
会议意见:应严格执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在疏散通道、疏散走道、疏散出口处不应有任何人员疏散的物体,在以上各处设置挡烟垂壁时,其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lm。
1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条中“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现在KTV等娱乐场所的迷你小包间面积仅有10平左右,对于这种四层以上的区域每个房间做排烟口,同时这种房间设置防火门,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当门采用防火门时,应采用直接补风系统,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排烟与补风口水平距离需不小于5m,对于这种小面积房间,无法同时满足上述规范要求。如何审查?
会议意见: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要求,需要设置排烟措施的房间应设置排烟措施。当房间面积小于50m2时,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4.12.3条要求可以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以设在走道。
1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中要求设置应急排烟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中要求设置固定窗和可熔性采光带。审查时应如何把控?
会议意见:应急排烟窗、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固定窗等由建筑、电气专业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相关规定负责实施。暖通专业根据建筑专业的设置情况,在消防设计中加以说明。
14:如何正确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第9.2.17条的问题?
会议意见:只要排烟场所面积小于300m²,该场所高度不论是否高于6m,排烟量均可按第一款要求取值。当排烟场所面积大于300m²且净高大于6m的场所,设计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30000m³/h或按烟标表4.6.3数值取值。
15:关于柴油发电机房及其储油间,是否需要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会议意见:1、根据《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设计统一技术措施》(2022版)第3.4.5及3.6.2条: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应设置独立事故通风系统。储油间如与柴油发电机房合用系统时,该通风系统应满足事故通风的要求。柴油发电机房与储油间事故通风系统可采用感烟+感温组合联锁控制方式。
2、《柴油发电机设计与安装》(15D202-2)通风量计算:
1) 柴油发电机房位于地上时平时的通风不少于3次/h,事故通风不少于6次/h;2)柴油发电机位于半地下室时平时的通风不少于6次/h,事故通风不少于12次/h;3) 柴油发电机设置在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应不少于12次/h;
3、《民用建筑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2012)第6.1.6.5条: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储油间要求耐火极限3h的防火墙)
4、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及强制性条文等疑难问题解答》第四章3.7.2条: 柴油发电机房和储油间应设置独立的事故排风系统.
5、应急管理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公安部等10部委发布的公告2022年第8号: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应急部将配套补充完善《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公告将所有的柴油(即使大于60℃)均列入到《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即所有柴油均为危险化学品;由上文可得,柴油由于其是复杂烃类混合物,不能按照常规易燃液体,依据闪点就排除其易燃危险和运输潜在的风险;尤其按照联合国TDG法规和海运IMDG运输法规要求,无论闪点高低均为列明易燃危险货物。
此处目录调整,也是意识到柴油的性质复杂,去掉原有的“[闭杯闪点≤60℃]”限制条件,此举措与国际法规保持一致,以避免管理上的混乱和不一致。因此相关行业企业应在202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前按照法检要求,列入危化品目录做好应对准备。
基于上述标准,故要求柴油发电机房设置事故通风系统。
16:对于住宅单体一层设置为架空层的情况,同一个单体架空层区域设置的补风系统(或是加压送风系统)的进风口与排烟系统的出风口是否能按照不同朝向(南向与北向、东向与西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米,或者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米把控;相邻朝向(如南向与东向、北向与西向)进风口与出风口的距离该如何要求?
会议意见:建筑首层的架空层内不得设置排烟系统或排风系统出风口,如有困难确需设置排烟或排风系统出口时,排烟或排风系统的排风口应设置在上层投影线的边界处,出风方向应朝向建筑物外侧。
当架空层为敞开式,无外围护结构或外围护结构未全封闭时,宜按同一平面考虑,此时防、排烟或补风与排烟口的水平距应不于20m或垂直距不应小于6m。
17:关于排烟口不受最大允许排烟量限制的问题
会议意见:对于空间净高不大于4m的汽车库(或设备用房)、走道,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其他房间,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按最大允许排烟量确有困难时可不受限制,排烟口最大风速不应超过10m/s;且汽车库排烟口不应设置在风管底部(根椐《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实施指南第11.3.2条,烟气层厚度不应大于挡烟垂壁的深度,不应在排烟过程中出现被吸穿而导至烟气层下部冷空气被吸入排烟系统的情况)。
18: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5条及条文说明,是否工业建筑丙类厂房中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均需设置机械排烟?
会议意见:应严格执行该条文。对于特殊行业如医药等可执行其行业相关规定。
由于医药洁净室的特点和药品质量监管要求,如在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中执行此条规定,可能会增大药品生产环境的风险,进而影响药品生产质量安全,理由如下:
1) 医药洁净厂房多数为丙类厂房,且洁净区多数在建筑物内区,没有直接的对外开启窗户,这是为了洁净区免受污染,保证药品生产质量。同时根据医药生产工艺操作需要,医药洁净室的隔墙或门上都设有固定的观察窗。
2) 医药洁净厂房内,人员密度低且操作人员熟悉疏散路线,设备及管道材质基本为不锈钢,原料为液体或药粉(多数情况药粉在密闭的不锈钢容器中,不暴露在空气中),墙和吊顶均为不燃材料并有一定的耐火极限要求,因此发生火灾的可能性比一般丙类厂房低。
3) 排烟与补风系统的风口通过风管直通大气,即使非火灾时常用的防排烟阀门处于关闭状态,其漏风率也较高,这样势必破坏洁净区的密闭性,导致洁净区被污染的可能性增加。因此排烟与补风系统会给洁净区带来诸多漏点,容易破坏洁净房间的洁净度和正压维持量,从而给药品生产质量安全带来极大的风险。
综上所述,为了提供可控的药品生产环境,降低药品生产质量风险,在建筑防排烟设计时,医药洁净室不按地上无窗房间的定义来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5条的规定。
19:走道长度(如L形、环形等)按最短边、最长边还是中线确定?
会议意见: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2.2.10条规定规定需采取排烟措施的走道长度应按其中线确定,具体如下:
附图19-1 附图19-2
附图 19-3 附图 19-4
20:疏散走道中设置门等分段时,排烟口如何设置?
会议意见:疏散走道中设置门等分段时,计算走道整体长度时不应折减。按整体长度需要设置排烟系统时,即使分段长度较短,该疏散走道也应设置排烟系统,每个独立的防烟分区应设置排烟口。
21:各通用规范实施后,取消的强制性条条文如何执行?
会议意见:公告中废止了相应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包括条文及其强制性。在相关标准未修订的衔接阶段,只废除其强制性;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不重复、不矛盾或不低于规范规定时,保留原条文,但为推荐性条文;当原标准条文与规范条文重复时,在修订相关技术标准时直接引用通用规范或删除;当规范条文为多条原标准条文改造而来时,原条文应改造为实现规范要求的技术措施和技术要求,并为推荐性条文;当原条文与规范矛盾、不一致或低于规范规定时,原条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