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 2024-09-03
来源 | 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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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政办函〔2024〕1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24日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方案

 

《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提升建筑品质,改善人居环境,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推进美丽湖北建设。

二、主要措施

(一)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培训

1、深入开展联动宣传。加强统筹,整合资源,积极开展《条例》宣传工作。创新宣传形式和手段,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类媒体深入开展主题宣传;坚持重要节点宣传与日常宣传相结合,营造宣传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制作并发布短视频、图文解读等宣传产品,提高《条例》的社会知晓度。在湖北日报全文刊发《条例》文本,并印发《条例》单行本。(完成时间:2024年8月;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住建厅)

2、印发宣传贯彻文件。向各地各部门印发《条例》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全面部署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完成时间:2024年8月;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3、全面开展学习培训。组织全面学习,准确把握《条例》精神和内容。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多种方式,分级分类组织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开展学习培训,提升各级各部门对《条例》条文的理解能力和执行能力。把握重点对象,加大对工程建设相关单位的宣传与指导,举办学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和守法能力。(完成时间:2024年12月;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4、建立健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机制。理顺管理体制机制,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加强统筹协调和跟踪督导。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有关支持政策,做好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机关事务局、湖北金融监管局、人行湖北省分行、省税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建立绿色建筑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绿色建筑信用信息归集、评价、应用机制,逐步将绿色建筑从业主体及其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完成时间:2024年12月;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湖北金融监管局、人行湖北省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6、建立绿色建筑信息平台。提升绿色建筑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绿色建筑信息化管理制度,搭建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及时公布本地区绿色建筑信息。(完成时间:2025年12月;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7、编制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城市新区、功能园区建设以及城市更新、旧城区改造,应当落实绿色建筑发展规划要求。(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指导、监督绿色建筑的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活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对绿色建筑建设的规划许可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指导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绿色建筑发展要求;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建筑实体质量监管,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完成时间:持续实施;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